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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26 21:24    点击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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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华宝上证科创板人 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鉴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 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90497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 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本基金还可投资 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和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1)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的10%; 值的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市值的 30%;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参与融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若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规定: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              、(2)、                  (7)、(15)、                          (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 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 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的认购金额及承诺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构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支付结算办法》以 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并应及时将资金账户的相关信息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证券 经纪商应协助基金托管人将该账户与基金资金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如因基金管理人、 证券经纪商原因致使对应关系无法建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预留印鉴为托管人预留并保管。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存款协议须约定 将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本基金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 三方保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由相关证券经纪商和存管银行保管。对于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自行变更证券经纪商或存管银行造成的损失,及因证券经纪商原因导 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变 更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 重大合同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或原 件的扫描件,合同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银行账户与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银行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 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授权通知的格 式可参考托管人服务平台公告的模板样式,具体格式以管理人实际发送的版本为准(但应包 含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等基本要素)。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扫描件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 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本基金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 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基金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接收划款指令的邮箱以及传真号参见托管 人电子服务平台的公告信息,如有变更参见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的最新通知。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 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 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 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方式约定豁免逐笔银行间债券交易成交单的发送。如未授权,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以传真、邮件或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 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 9:00-11:30,13:00-17:00)的指令执行时间。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而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书面或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双 方认可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之时起生效。授权文件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原件与传真件 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相 关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应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 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纪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本基金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专用交易席位,本 基金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 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证券交易的 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本基金的经纪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划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场内转账类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的划款指令执行。  对于因本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收,在 此过程中给本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本基金财产的损 失。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 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关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交易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交易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交易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四)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对于申购、赎回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拨付净应付款时,如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清算数据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 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目标 ETF 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日无目标 ETF 基金份额净值的,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值;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 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 估值价格或推荐估值价格,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 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机构可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 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 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10)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 定进行估值。   (11)存托凭证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6)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7)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 纪机构、第三方估值机构、指数编制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 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业务印鉴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披露、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借交易 的信息披露、投资目标ETF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或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的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购赎回费用等)、因参与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及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原件的扫描件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真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 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同本协议第 三章约定内容)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 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 额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 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遭受不可抗力情况的违约 方应在情况发生后尽所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双方利益、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尽快通知 另一方。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及其收益,由于 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 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 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九)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与《基 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本协议与《基金合同》涉及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相冲突的,以本协 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内容,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3 份,协议双方各执 1 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1 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 期。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